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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吊秤計量要求
日期:2024-12-2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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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電子吊秤計量要求dfjcrl.com
計量要求
6.1*大允許誤差 6.5.1吊鉤秤加卸標±準載荷時的*大允許誤差 GB/T11883-2002 *大允許誤差 標準載荷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Ⅲ IIII
±0.5e
±1.0e
±1.5e 0≤m≤500
500<m≤2000
2000<m≤10000 0≤m≤50
50<m≤200
200<m≤1000
6.1.2 使用中檢驗的*大允許誤差,是表中規定的*大允許誤差的兩倍。 6.1.3 誤差計算的基本規則 6.1.3.1 影響因子 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定在接近正常值。 6.1.3.2 化整誤差的消除 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6.1.3.3 凈重值的*大允許誤差 *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6.1.4誤差分配 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定進行誤差分配。 6.1.4 檢定時的測試 提交測試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 6.2 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 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大允許誤差。 6.2.1 重復性 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重結果之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大允許誤差的**值。 6.2.2 旋轉 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圍內旋轉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的規定。 6.2.3偏載 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規定。 6.2.3 多指示裝置 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6.3 檢定標準器 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稱相應稱量*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5.6.2規定。 6.4 鑒別力 在處于平衡狀態的電子吊秤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碼時,原來的示值應不變。 6.5 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 電子吊秤應在滿足6.1、6.2、6.4、6.5.3的要求。 6.5.1 溫度 如果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沒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溫度,則電子吊秤應在-10~40ºC溫度范圍內保持其計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溫度范圍不得小于30ºC 6.5.1.1 當環境溫度每相差5ºC時,秤零點或零點附近示值變化應不大于一個檢定分度值e 6、5、2 供電電源 電子吊磅使用電網電源供電部分,在電源出現下述變化時仍能符合計量要求。 a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電壓變化-15%-+10%; b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頻率變化+—2% 使用電池供電部分,當電池欠壓而可能是示值誤差超過*大允許誤差時應有報警指示或自動停止工作。 6、5、3 時間 6、5、3、1 當任一載荷加在秤上,平衡穩定后立即讀到的視值于其后30min內讀到的視值之差應不大于*大允許誤差的**值。 6、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載荷后,視值剛一穩定其回零偏差應不大于0.5e 6.5.4 電子吊秤在經受JJG555-1996中8.4.3規定的干擾時,干擾與無干擾的質量示值之差不應超過e或能覺察出顯著干擾誤差并應作出反應。
計量要求
6.1*大允許誤差 6.5.1吊鉤秤加卸標±準載荷時的*大允許誤差 GB/T11883-2002 *大允許誤差 標準載荷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Ⅲ IIII
±0.5e
±1.0e
±1.5e 0≤m≤500
500<m≤2000
2000<m≤10000 0≤m≤50
50<m≤200
200<m≤1000
6.1.2 使用中檢驗的*大允許誤差,是表中規定的*大允許誤差的兩倍。 6.1.3 誤差計算的基本規則 6.1.3.1 影響因子 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定在接近正常值。 6.1.3.2 化整誤差的消除 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6.1.3.3 凈重值的*大允許誤差 *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6.1.4誤差分配 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定進行誤差分配。 6.1.4 檢定時的測試 提交測試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 6.2 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 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大允許誤差。 6.2.1 重復性 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重結果之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大允許誤差的**值。 6.2.2 旋轉 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圍內旋轉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的規定。 6.2.3偏載 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規定。 6.2.3 多指示裝置 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6.3 檢定標準器 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稱相應稱量*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5.6.2規定。 6.4 鑒別力 在處于平衡狀態的電子吊秤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碼時,原來的示值應不變。 6.5 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 電子吊秤應在滿足6.1、6.2、6.4、6.5.3的要求。 6.5.1 溫度 如果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沒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溫度,則電子吊秤應在-10~40ºC溫度范圍內保持其計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溫度范圍不得小于30ºC 6.5.1.1 當環境溫度每相差5ºC時,秤零點或零點附近示值變化應不大于一個檢定分度值e 6、5、2 供電電源 電子吊磅使用電網電源供電部分,在電源出現下述變化時仍能符合計量要求。 a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電壓變化-15%-+10%; b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頻率變化+—2% 使用電池供電部分,當電池欠壓而可能是示值誤差超過*大允許誤差時應有報警指示或自動停止工作。 6、5、3 時間 6、5、3、1 當任一載荷加在秤上,平衡穩定后立即讀到的視值于其后30min內讀到的視值之差應不大于*大允許誤差的**值。 6、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載荷后,視值剛一穩定其回零偏差應不大于0.5e 6.5.4 電子吊秤在經受JJG555-1996中8.4.3規定的干擾時,干擾與無干擾的質量示值之差不應超過e或能覺察出顯著干擾誤差并應作出反應。